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文件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结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及我院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部分本科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参评对象和比例
评选对象为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两个等级。“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年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人数12%。“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年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5%。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本科)”评选条件
评选基本条件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各类奖学金二次(含)以上。
2.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二次(含)以上,落款以上海理工大学章及共青团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章为准。
3.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4.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上报由学校组织推选,并授予“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全校评选名额。
(1)在校期间曾服兵役且在部队期间获得个人荣誉一次。
(2)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新疆与西藏自治区专招内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并被录取。
(3)符合评选条件且在某一方面表现优异,对学校、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情况。
5.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1)思想道德素质差,经查证确认存在学术抄袭行为。
(2)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不良诚信记录。
(3)在校期间受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4)无法按期毕业。
(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本科)”评选条件
评选基本条件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实践和创新能力。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获评“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
2.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条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填写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或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学院初评、上报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提交材料从奖励、科研、思政等方面进行初评,确定初评结果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名单上报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推荐名额由具体推选部门组织参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公示并上报。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