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对口支援和国家战略中的重要精神,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相关工作的具体部署,进一步提升上海科技创新和服务全国的能力,促进本市优秀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进程,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根据国家和上海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二五”科技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一)国内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推广项目
1.支持目标:增强本市科技力量与兄弟省市科技部门协同创新的能力,服务上海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本市优秀科技成果特别是世博科技成果在全国范围内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
2.支持范围:在上海市与国内相关省区市(与江苏、浙江、安徽合作科技项目需申报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领域指南)建立的对口帮扶或科技合作框架下,上海市科委与合作地科技部门计划共同支持的以下领域的科技示范和成果转化合作项目。
3.支持领域:
1)农林畜牧产业综合开发技术:特色经济作物的开发利用;基于生物技术的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农林畜牧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及综合利用。
2)生物医药技术:基于当地特色生物医药资源的深度开发与示范应用;基于西部地区常见病、高发病的科学研究及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3)节能环保和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节能环保及环境修复设备和成熟技术推广应用、基于特色矿产资源的新材料开发和应用。
4)信息技术:三网融合技术的示范应用、智能交通、信息安全、现代展示技术的合作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国内科技交流服务与能力建设项目
1.支持目标:支撑本市开展科技对口支援工作和参与国家战略,服务上海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科技智力资源的输出,在全国范围内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本市科技型企业开展国内科技合作。
2.支持范围:
1)由国家科技部、上海市委、市政府牵头主办或组团参加的省部级以上科技领域展示交流活动。
2)由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主办或组团参加的,支撑本市开展科技对口支援工作和参与国家战略,有助于促进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市级以上科技领域展示交流活动。
3)结合对口支援地区重点产业与重点项目实施,及当地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的专业技能和科研管理人才培养项目。
4)服务于国家科技部远程教育影音教材制播以及支撑本市开展国内科技合作工作的星火计划培训项目。
二、进度要求
项目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三、优先支持
(一)与上海有对口支援和帮扶关系的地区的合作项目,包括:新疆喀什地区四县(叶城县、莎车县、泽普县、巴楚县),西藏日喀则地区五县(江孜县、拉孜县、定日县、亚东县、萨迦县),云南省四地州市(红河州、迪庆州、普洱市、文山州),三峡库区(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青海省果洛州,贵州省遵义市以及四川省(都江堰市、广安市华蓥市)。
(二)通过科技部、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办或组团参加的科技展示交流活动促成的对口地区合作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资质要求: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研究的必备条件。申报单位与项目组成员有良好诚信,历年承担的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良好,无到期未验收项目。申报材料符合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三)项目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项目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项目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责任人已承担市科委同类型、同内容课题,以及承担有到期未验收项目的,不再给予支持。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五)申报“(一) 国内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的必须提供合作当地省市科技厅、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相关科技局、上海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或联络组立项支持的相关证明(立项合同、课题任务书等)。单个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在该项目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 申请政府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在2013年4月25日至本指南征集日期截止期间,使用省级以上技术合同认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如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六)申报“(二)国内科技交流服务与能力建设(1)、(2)”类的单位必须具备举办相关活动的实力和资质,近2年曾有过承接政府大型异地活动的经验(需提供相关活动背景材料),拥有专业从事组织、运作工作的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应能力和承担类似项目的经历。
(七)申报“(二)国内科技交流服务与能力建设(3)、(4)”类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开展培训的场地、师资、详细的教学计划及安排学员食宿和必要的交通等条件,制作影音资料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八)对于合同中已有约定,需向技术输出方或合作方支付经费或报酬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和拨付方式,提供相应的财务收支证明复印件(电汇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支票回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等)。
(九)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时,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权益、经费投入、时间等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证明的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十)申报项目如要设课题(仅针对参与单位为上海的科研单位或企业),须事先提交书面说明,并在《可行性方案》中写明任务分工。
(十一)申报书面材料(含附件证明材料等)须与网上提交材料相一致,且材料完整齐全,预算合理规范。涉及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五、申报方式
(一)本指南公开发布,申请人可以在“上海科技”网站上进入“办事服务→《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在线受理”,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如实填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 并在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前提交。
(二)申报项目须在截止时间前将在线打印的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式1份与相关附件(正本1份)报送至受理地点。本项目不接受个人申请。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印刷和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三)本指南项目申请网上填报起始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17日下午4:30。书面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7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
(四)请在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封面右上角自行注明申报类别、领域。
六、我校老师如以企业为牵头单位联合申报,请按照科委要求准备材料后及时申报至科委;如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报,请于4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经科技处盖章后在科委截止日期前上报至科委。科委接受材料的地址为: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上海市科委办事大厅,不接受邮寄及快递方式。
七、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上海科技”网,进入办事服务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科技处联系人:黄华杰、吴路平 联系电话:55274272
科技处
201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