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尾款或结余经费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教技〔2012〕14号”、“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上理工〔2013〕193号”文件中“科研计划项目尾款或结余经费的处理”进行补充说明,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特指科研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财政资金的研发类项目和被确认为科研计划项目属性的社会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办理离职、退休或返聘等手续时,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尾款或结余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终止使用该项目的尾款或结余经费。
第四条 验收或结题项目的尾款或结余经费,上级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上级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科研计划项目,其尾款或结余经费的使用有效期为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有效期之后分如下二种情况处理:
1.尾款或结余经费额度<3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情况下,终止使用该项目的尾款或结余经费并由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
2.尾款或结余经费额度≥3万元以上的项目。设置为期二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该项目的尾款或结余经费,一般情况下由学校统筹并用于重新立项且按学校科技专项经费管理。过渡期之后,一般情况下终止使用该项目的尾款或结余经费并由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
(二)2010年1月1日及以后立项的科研计划项目,其尾款或结余经费的使用有效期为自验收或结题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有效期之后分如下二种情况处理:
1.尾款或结余经费额度<3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情况下,终止使用该项目的尾款或结余经费并由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
2.尾款或结余经费额度≥3万元以上的项目。设置为期二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该项目的尾款或结余经费,一般情况下由学校统筹并用于重新立项且按学校科技专项经费管理。过渡期之后,一般情况下终止使用该项目的尾款或结余经费并由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属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