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补充条例

来源: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14-10-10访问量:776

 

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补充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保证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健康性,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经费管理补充条例。

第二条  我院教师须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上海市、我校颁发的国发【2014】11号、沪教卫党【2014】214号、上理工【2014】113号、科技处【2014】03号、上理工【2013】198号、上理工【2013】199号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

第三条  科研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自2014年起,学院各类课题和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学校科技处规定的执行,不再执行按照到款经费数量多少而“阶梯”交管理费的办法。部分返回给学院的管理费,全部用于学院的科研活动和课题组活动的支出。

第四条  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津贴,或者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补贴。严禁以避税为目的,使用学生名单或他人名单领取劳务费后二次分配给其他教师或学生。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科研办公室将上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决定项目的实施、中止或撤消: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未完成的项目。

2. 负责人因退休(退休续聘除外)、离职、辞职不能继续行使支票簿使用权,且未能委托他人。

3. 负责人严重违反上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对项目负责人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检讨、暂缓项目经费使用、停止经费使用等处理等措施,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和校纪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法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以避税为目的利用学生或他人名义套取现金或进行二次分配。

2.虚构人员名单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提供虚假发票报销。

3.虚构或提高测试、化验、加工费标准套取现金或拿回扣。

4.收受合作单位各种贿赂或长期以借用等名义使用或占用合作单位汽车等重大设备。

5.出现严重的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

以上补充条例自发布日起执行。如与上级相关文件不符者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

                                   2014.9.30

 

附:国家、上海市、我校相关制度:

1.20100105-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0121217-教财【2012】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3.20121217-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意见》

4.20121218-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5.20131224-上理工【2013】192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6.20131224-上理工【2013】193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的通知

7.20131224-上理工【2013】198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8.20131224-上理工【2013】199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的通知

9.20140303-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10.20140623-科技处【2014】03号-关于印发《关于科研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社会服务类项目(课题)属性的认定说明》

11.20140630-上理工【2014】113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尾款或结余经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20140909-沪教卫党【2014】21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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